(2017)鲁0902民初128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房业勇与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业勇,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成阔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282号之五原告:房业勇,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房兴军,总经理。被告: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唐荣利,职务经理。被告:李成阔(曾用名李阔),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房业勇诉被告泰安宏成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荣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成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房业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业勇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业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房业勇负担。审 判 长 穆 军人民陪审员 孙积水人民陪审员 蒋静华二〇一七年一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