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建民与汪晓忠、汪晓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民,汪晓忠,汪晓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079号原告:郑建民,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汪晓忠,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汪晓征,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民与被告汪晓忠、汪晓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自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建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