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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肖元来申请执行张永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元来,张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肖元来被执行人:张永清本院受理的肖元来与张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永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芦正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