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肖元来申请执行张永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元来,张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肖元来被执行人:张永清本院受理的肖元来与张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永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芦正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