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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吉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34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杨吉兵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所地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蔡泽轩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2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杨吉兵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杨柳东路与永兴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杨吉兵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4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无辩护人无辩解(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吉兵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杨吉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吉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杨吉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罚金已预缴人民币3000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审判员胡薇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