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祁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877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现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祁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董佩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和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