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与被告郴州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朱某、洪某、朱某某、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郴州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朱某,洪某,朱某某,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2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负责人:林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法律顾问。被告:郴州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XX新城*栋***号。被告:洪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朱某之妻。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新村****栋***室。被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诉被告郴州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朱某、洪某、朱某某、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裕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