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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纳纳与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纳纳,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400号原告:宋纳纳,女,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京城南路17号,工商注册号410183000007514。法定代表人:周阿伦。原告宋纳纳与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7)豫0182民初5389号案件的被告相同,且两案诉的种类也相同,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182民初号5389案件审理。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