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李培玉、申继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培玉,申继祥,申建新,申明明,申翠,刘艳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玉,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继祥,男,汉族,1959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受害人张树芝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建新,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受害人张树芝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明明,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张树芝之次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翠,女,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刘镔锋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磊,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受害人刘镔锋之父。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成,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成,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乾坤,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慧,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李培玉因与被上诉人申继祥、申建新、申明明、申翠、刘艳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精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或驾驶人应当与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一审法院却未将涉案车辆豫768**的所有权人或驾驶人迟永兴列为共同被告,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民初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培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剑克审判员 张建松审判员 朱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勤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