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6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528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241982B。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骏,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志,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35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文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