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玉青与许世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青,许世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590号原告:王玉青,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许世忠,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原告王玉青诉被告许世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玉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青负担。审判员 王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征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