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鼎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唐益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鼎盛建材经营部,唐益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5189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鼎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钢材城*幢*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4YW6K6N。经营者:黄魁秀,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荣,该经营部经理。被告:唐益祥,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鼎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唐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鼎盛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鼎盛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唐益祥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鼎盛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鼎盛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