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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法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饶蜡情、戴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蜡情,戴栋,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法执字第1382号申请人饶蜡情,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栋,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静,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栋、陈静未履行法律给付义务。申请人饶蜡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栋所有的车牌号:赣G×××××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琚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