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法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饶蜡情、戴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蜡情,戴栋,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法执字第1382号申请人饶蜡情,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栋,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静,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栋、陈静未履行法律给付义务。申请人饶蜡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栋所有的车牌号:赣G×××××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琚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