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恢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麦树明与上海荷乐盛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树明,上海荷乐盛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恢4520号申请执行人麦树明,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上海荷乐盛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洛川中路1150号6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99791741。法定代表人张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9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执行结案金额为人民币4271.54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申请人可以领取的款项为4221.54元;现申请执行人麦树明书面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本院认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9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