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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6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颖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刘颖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211号原告: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颖霞。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颖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国商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秀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