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军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尹军华,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军华银行存款8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