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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9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吉明与吴庆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吉明,吴庆山,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998号之二原告:姜吉明,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吴庆山,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第三人:王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临淄区。原告姜吉明与被告吴庆山、第三人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王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新强审 判 员  张凌燕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