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廖兰芬、吴锦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兰芬,吴锦连,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69号申请执行人:廖兰芬。被执行人:��锦连。被执行人:张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兰芬与被执行人吴锦连、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9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锦连名下位于南宁市XX区XX路XX号房产,依法扣划得被执行人张云名下银行存款3245元,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锦连名下位于南宁市××区××路XX号房产,依法扣划得被���行人张云名下银行存款3245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现阶段本院所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吴锦连名下房产不宜进行司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明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