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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常排行与李排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排行,李排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129号原告常排行,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孙舒严,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排良,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常排行与被告李排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常排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排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常排行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