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1027执304号之二被罚款人:赵某。被罚款人:谢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某、谢某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谢某各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8月3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