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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史怡君与武汉钻石百合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怡君,武汉钻石百合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071号原告:史怡君,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杨婷,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钻石百合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422号中南国际城B座1单元20层1号。法定代表人:周四安。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法定代表人:孙涛。被告: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1209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怡君诉被告武汉钻石百合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和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销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史怡君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