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龙、罗小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罗小安,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529号申请人刘龙,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42岁,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罗小安,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48岁,汉族,住南陵县。被执行人王敏,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45岁,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刘龙与罗小安、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