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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俊生与林州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5执744号梁俊生:林州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俊生与被执行人林州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州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的银行存款178351.75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州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安阳林州支行的银行存款8639.34元(其中含执行费2639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退至申请执行人梁俊生,现申请执行人梁俊生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执744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