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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汤桂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汤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樟城镇南湖路13号永福广场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3448L。负责人:孙志青,行长被执行人:汤桂珍,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与汤桂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1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72123.84元、利息11905.52元、滞纳金5382.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汤桂珍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在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封了被执行人汤桂珍名下车牌号“闽A×××××”小车一辆,并向南平市公安局送达扣押车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请扣押该车辆。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3月10日、7月28日通过福建省“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公安部、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银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汤桂珍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还派员到南平市延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林权、房产等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汤桂珍户籍所在地南平市××蔡源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汤桂珍只是户籍登记在村里,人并未在村里居住,在村里亦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向南平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函,无被执行人汤桂珍下落信息。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居住地情况,现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汤桂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执行中,案外人黄淑梅代为履行了2万元,扣除执行费1317.07元,余款18682.93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汤桂珍名下“闽A×××××”车辆下落不明,并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汤桂珍目前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汤桂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汤桂珍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连 君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