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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宝龙与被执行人张小东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宝龙,张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白宝龙,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被执行人:张小东,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宝龙与被执行人张小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和白宝龙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24527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小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材料,白宝龙于2017年8月16日与张小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白宝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