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恢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庆丰(福建)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庆丰(福建)塑胶有限公司,源兴包装(中国)有限公司,庆丰(江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洪琪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恢44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组织机构代码:05433041-9。法定代表人:黄达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庆丰(福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732926-8。法定代表人:洪文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源兴包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梧坑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186977-0。法定代表人:洪琪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庆丰(江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城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6976063-1。法定代表人:洪文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琪麟,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定居菲律宾共和国,现住福建省晋江市(中国)有限公司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丰(福建)塑胶有限公司、源兴包装(中国)有限公司、庆丰(江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洪琪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1执恢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君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