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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宫永生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肖朝璋、中国人民解放军230医院五龙背疗养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永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肖朝璋,中国人民解放军230医院五龙背疗养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792号原告:宫永生,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28-8号。负责人铁刚,该公司经理。被告:肖朝璋,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230医院五龙背疗养区,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负责人:腾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永生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肖朝璋、中国人民解放军230医院五龙背疗养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肖朝璋、中国人民解放军230医院五龙背疗养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永生承担。审判员  孙晓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