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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光耀与姚丹节、邱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耀,姚丹节,邱月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598号原告:刘光耀,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丹节,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邱月虹,女,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刘光耀诉被告姚丹节、邱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光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耀撤回起诉。审判员  钱东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