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光耀与姚丹节、邱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耀,姚丹节,邱月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598号原告:刘光耀,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丹节,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邱月虹,女,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刘光耀诉被告姚丹节、邱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光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耀撤回起诉。审判员 钱东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