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财保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培军、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培军,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财保11号之二申请人向培军,男,生于1973年3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利川市农业银行职工,住利川市。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列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向培军与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鄂28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82×××54)资金5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培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述保全措施,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的账户(账号:17×××35)资金51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培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的账户资金51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17×××35)。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向培军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香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