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媛,王蔓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女,汉族,1958年6月1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1958年2月10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1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占位性病变是指,在医学影像诊断中,被检查的部位有一个多出来的东西,可使周围组织受压、移位。占位性病变通常泛指肿瘤、寄生虫、结石、血肿等,占位性病变并不等于癌症。临床上,只有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医生才使用该名词。医生会要求提供更详细的病史以及参考其他检查进一步予以明确。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提供的病历并未最终确诊疾病,但王蔓莉拒绝进一步检查,拒绝采取治疗和一切抢救措施。(二)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推定刘某1对刘某2的病情明知,是错误的。在刘某2治疗过程中,所有的方案都是王某决定的,刘某1也是从王某处了解病情,但刘某1在看到病历后才发现王某自始即不打算对刘某2采取治疗措施。王某没有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应当丧失法定继承权。综上,刘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2于2009年6月即因患有直肠恶性肿瘤、结肠多发息肉、丙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住院治疗并行直肠癌根治术。2013年3月7日,刘某2再次患病住院,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转移肿瘤可能性大)、肺部占位病变、右侧肾上腺占位病变、糖尿病2型”。综合刘某2此次入院及出院诊断,结合其此前病历,一、二审法院认定刘某2病情危重,并无不妥之处。而且,刘某1在二审法院庭审过程中自认其本人及刘某2的哥哥和弟弟每天均在医院照顾刘某2,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出具的“死亡小结”亦有“家属经过商议后,拒绝搬入监护室治疗”的记载,故二审法院认定刘某1等三人对刘某2的病情知晓,王某不能仅凭其个人意见即放弃对刘某2的治疗,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上,刘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勇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