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亮与被告郝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亮,郝小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118号原告王东亮,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甘肃省宁县中村平定村*组村民。被告郝小平,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具体住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东亮诉被告郝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情况,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亮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现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