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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9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999号之二原告: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中段壹品龙都1号楼。法定代表人:郭镇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辛集镇榆林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元芹,董事长。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华洪装饰���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臧发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