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显斌与夏仁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斌,夏仁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王显斌,男,生于1976年2月15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夏仁合,男,生于1953年4月9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王显斌与夏仁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魏光平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