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包家信与吕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家信,吕善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992号原告:包家信,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吕善文,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包家信与被告吕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包家信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家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家信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奚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