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银钟与上海哲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银钟,上海哲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5591号原告:薛银钟,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哲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二幢四层B10部位。法定代表人:郭虹。原告薛银钟与被告上海哲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薛银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本金5,000元;2.判令被��支付原告利息137.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9日,原告在被告的网络借贷平台“合拍贷”投资了“至尊宝170679”产品,总投资额5,000元。后被告的“合拍贷”暂停运营,亦未给出兑付方案,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采取与不特定投资人签订网络出借协议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民商事纠纷,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银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祁昌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