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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宗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宗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232号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政府大楼)1层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649728XL。法定代表人:包胜芬,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春,系公司员工,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蒋宗兰,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宗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