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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陈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负责人曹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号,居民。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号,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四案为四户联保,每位被执行人借贷本金为5万元,为另外三位被执行人担保本金为15万元,应执行总标的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已执行金额为16816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2民初2202、2204、2201、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