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文全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623刑更4号罪犯:王文全,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12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2015年2月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0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6)皖1623刑初823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文全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文全以自己患有严重高血压,经常头晕头痛,呼吸沉重,需要别人照顾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我院报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审核,2017年8月8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6法审16号医学条件审核意见:罪犯王文全所患高血压病达到极度高危程度,且合并有靶器官受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文全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