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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秀智、贾云松等与邵明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智,贾云松,邵明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780号原告:白秀智,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原告:贾云松,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邵明伟,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白秀智、贾云松与被告邵明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白秀智、贾云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秀智、贾云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