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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21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621号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紫峰路19号,机构代码:69836770-0法定代表人:刘世保,该公司董事长。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指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雁审判员  钱俊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