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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晓刚与韩宝山、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刚,丁志强,韩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刚被执行人:丁志强被执行人:韩宝山申请执行人王晓刚与韩宝山、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王晓刚案件执行款247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有工资账户,申请人表示除冻结、扣划工资外不要求执行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卢洪超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