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四川权州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权州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权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路三贤文化公园望江楼1栋1(F)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83378788M。法定代表人:王全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河口镇新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212050560C。法定代表人:肖体华,处长。上诉人四川权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工程处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初22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四川权州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未能解决的前提下,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协议于2014年11月28日在安岳县签订,且该约定中有关管辖权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安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权州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判理由及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