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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晓艳与王梅、朱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艳,王梅,朱建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6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晓艳,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志,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梅,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田,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建军,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王晓艳因与被上诉人王梅、朱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晓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晓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宁楠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