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天文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天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57号罪犯余天文,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将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天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被告人余天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三刑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余天文的定罪量刑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永洪、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黄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余天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天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期间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475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天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天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青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