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新岭、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新岭,李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岭,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霞,女,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飞,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新岭因与被上诉人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新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治甫、被上诉人李艳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新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6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