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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孔亮张永利与重庆市江津区五举酱菜有限公司杨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亮,张永利,杨静,杨培国,重庆市江津区五举酱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孔亮,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张永利,女,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杨静,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身份证号码510282198109290462。被执行人:杨培国,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五举酱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街道五举新八村,组织机构代码:90359455-9。法定代表人:杨培国,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亮、张永利与被执行人杨静、杨培国、重庆市江津区五举酱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静、杨培国、重庆市江津区五举酱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杨静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拘留杨静15日,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五举酱菜有限公司的土地综合价金220万元,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五举酱菜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涉及15件案件,按比例本案分配到11011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杨静、杨培国、重庆市江津区五举酱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杨静、杨培国、重庆市江津区五举酱菜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孔亮、张永利259527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5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钟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