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24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968号申请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7173A),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新,董事长。被申请人:XX,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梅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周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