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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昌乐县万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戴成升,赵俊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946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被告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被告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温州工业园宝石街路南西首。被告昌乐县万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工业园三八路北万福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409663613。被告戴成升。被告赵俊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信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昌乐县万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戴成升、赵俊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