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付加运与盛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加运,盛黎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773号原告:付加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盛黎晖,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付加运与被告盛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盛黎晖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