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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付加运与盛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加运,盛黎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773号原告:付加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盛黎晖,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付加运与被告盛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盛黎晖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