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5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秀丽与李殿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丽,李殿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375-1号原告:李秀丽,女,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李殿儒,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原告李秀丽与被告李殿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秀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