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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烟台博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博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2民初227号原告:烟台博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富海街117-4号。法定代表人:付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严鹏,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海天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宏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博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青桦投资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博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博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成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婷婷 关注公众号“”